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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

  
相关法规: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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