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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5)

  【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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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5-27)
·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1-15)
·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12-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4-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4-15)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7-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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