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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3)
  2013年5月22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物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共同经营猪头加工厂,生产、销售猪头,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孝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昌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昌容、徐体斌、叶建勇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体斌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孝伦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贾昌容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徐体斌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叶建勇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玉美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徐孝伦、贾昌容、杨玉美提出上诉。
  2013年6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检例第14号)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共犯
  【要旨】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建亮,男,天津市人,1958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林,男,天津市人,196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郝云旺,男,天津市人,1973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连庆,男,天津市人,1946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民,男,天津市人,1971年出生,农民。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进行买卖,郝云旺从唐连庆、唐民处购买三箱盐酸克伦特罗片(每箱100袋,每袋1000片),后陈林从郝云旺处为自己购买一箱该药品,同时帮助被告人孙建亮购买一箱该药品。孙建亮在自己的养殖场内,使用陈林从郝云旺处购买的盐酸克伦特罗片喂养肉牛。2011年12月3日,孙建亮将喂养过盐酸克伦特罗片的9头肉牛出售,被天津市宝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所含盐酸克伦特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郝云旺、唐连庆、唐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
  2011年12月14日,孙建亮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1日,陈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0日,郝云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8日,唐连庆、唐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
  该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建亮使用违禁药品盐酸克伦特罗饲养肉牛并将使用该药品饲养的肉牛出售,被告人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禁止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药品而进行买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8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建亮、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29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建亮使用违禁药品盐酸克伦特罗饲养肉牛并将肉牛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禁止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动物药品而代购或卖给他人,供他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肉牛,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孙建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郝云旺、唐连庆、唐民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亮、陈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建亮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郝云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连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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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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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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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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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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