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2)
五、逐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对外开放
鼓励外资参股境内期货经营机构,支持境外机构依法参与境内期货公司的兼并重组。支持期货公司为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开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业务。扩大QFII、RQFII参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推出期货公司代理境内实体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试点。支持期货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扩大对境外市场的服务范围。
六、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场外期权、远期、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创设场外衍生品合约,服务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要。不断完善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和相关配套规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交易报告库,实施场外衍生品业务统一的监测监控,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研究制订相关规则,支持交易所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为场外衍生品提供交易转让、集中清算等服务。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七、加强投资者保护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完善投资者分类管理和风险揭示制度,强化营销行为管理,充分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从事误导、引诱、欺诈投资者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制订创新业务的投资者保护规则。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专业化纠纷调解机制。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与约束机制,督促期货经营机构坚持客户利益至上,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切实履行行业责任、市场责任与社会责任,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八、加强风险防范
期货经营机构要建立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风险责任机制,开展负责任的创新,严格落实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规范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强化首席风险官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障。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和推动制订统一的接口规范。在安全可控的原则下,支持期货经营机构自主选择技术管理方式,支持中小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外包,鼓励有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开发核心软件。探索将期货软件开发商、行情信息商和技术服务提供商纳入行业自律管理。
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完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监管体系和动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优化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完善以合规风控为导向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提高行业透明度。规范和公布审批、核准与备案登记事项的标准、流程、期限、方式,统一监管尺度,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完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问责追责,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加强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引领行业创新、探索新型业态、规范服务标准、搭建公共平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自律规则,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的自律管理。制订行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力度。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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