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5-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11-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6-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1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7-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7-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7-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