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管理,有力打击境内网络交易网站违法经营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协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创新发展,网络交易呈现爆发态势,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显著。同时,一些实体经济中的不良现象也延伸至网络空间,网上伪造或冒用合法市场主体名义设立网站、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既破坏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网络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电信主管部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强化对网络经营主体和载体的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快速解决网络交易市场中的不良现象,有效遏制网络交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透明有序、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推动网络交易市场诚信机制的形成,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工作协作的原则与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在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强化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在涉网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真实性核验等方面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应发挥在互联网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在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核查等方面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要建立健全简便高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及时准确定位载有违法信息的网站及服务器相关信息,实现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务实、强力打击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工作协作主要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工商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部际工作协作机制,设立常规工作沟通渠道和流程。支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电信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工作协作方法和机制,紧密结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选择部分省市研究开展工作协作试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建制单位中要确定互相协调配合的机构,共同签署协作备忘录,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联合管理工作,建立常规的交流沟通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协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通过有效方式实现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网站备案信息等数据共享,对相互提出的涉网经营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的查询、比对、核实等予以配合,从多方面保障网络经营主体、物理经营地址、网络接入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网络交易及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或收到的投诉举报,属本部门管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属对方部门管辖范围的,应依法及时办理抄告、移交手续,并做好协查协办工作。
(三)处理各类违法网络交易网站的工作协作方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工作中,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境内违法网络交易网站(以下简称违法网站)提请电信主管部门处理时,按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1.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的处理。网站接入地在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送交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网站接入地在省外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报送工商总局,由工商总局转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处理。
2.对已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的处理。对已在本省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查处情况;对已在省外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请网站备案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备案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查处情况。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对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