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
3.其他有关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网站经营者过程中,遇到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重大且紧急的特殊案件时,为及时制止违法网站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函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网站采取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紧急处置措施。案件查处结束后,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关闭网站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函》等函件一并提交电信主管部门,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网站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注销违法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停止接入服务,相关域名服务提供商停止域名解析服务,纳入网站黑名单管理。函请文书格式参照《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执行。对于违法主体及涉及网站的查处信息,应在网上网下查处完成后,录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并互相备份。
四、加强工作协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
(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充分研究目前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在法律适用、职责分工、监管技术、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推动网络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与监管技术的建设进程,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和监管行动协同。
(三)增强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适应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断提高网络管理、信息处理等技术能力,增强有效监管电子商务活动的能力。
工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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