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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

(一)对投诉请求类初信初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二)对意见建议类初信初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

(三)对揭发控告类初信初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

对网上投诉的初信初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初信初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及送达凭证均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并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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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14)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民政部(2011-7-1)
·关于做好保监会信访投诉转办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0-6-13)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 卫生部(2007-2-16)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 中央政法委(2015-11-9)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教育部(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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