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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

  四、积极推动信用记录应用

  推动物流业信用记录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物流业特点,对物流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创新信用产品,满足市场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物流信用服务需求。物流相关政府部门要带头在履职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要采取措施,引导市场和社会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辅导等方式,不断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形成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习惯和机制。

  利用信用记录建立企业分类监管制度。针对运输、仓储、代理等不同行业和不同运输方式分别制订信用考核标准,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对物流行业实行分类监管,有效建立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监督、重点监测或抽查的重点,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事中事后监管成本。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物流企业的激励。运用媒体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守信企业的市场信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管和行业服务过程中,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资质审核、资金支持、物流企业分类评估、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诚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建立多种类型互为补充的惩戒机制。推动形成司法性、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惩戒,对违规失信的物流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主体的惩戒方式,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强化司法性、行政性惩戒,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方式,对违规失信企业,依法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信贷投放等方面予以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行业“黑名单”,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物流行业组织要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对严重失信的行业会员进行业内通报、谴责或剥夺会员资格,形成行业性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信用报告和披露制度,对严重和多次失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予以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降低市场竞争力,发挥好市场惩戒的作用。

  六、建立完善物流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大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使物流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披露、应用、共享、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根据物流行业特点和政府监管需要,研究制订物流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共享、物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物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标准,形成物流业信用建设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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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4-9-12)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3-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1-8-2)
·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10-25)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09-3-1)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8-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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