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
六、建立完善物流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大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使物流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披露、应用、共享、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根据物流行业特点和政府监管需要,研究制订物流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共享、物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物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标准,形成物流业信用建设的标准体系。
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引导物流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自律。督促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落实岗位信用主体责任,建立职工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和职工诚信考核评价与自查自纠改进制度,强化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八、积极推动形成行业诚信文化
加强物流业诚信文化建设。借助不同类型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向物流从业者广泛普及与诚信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物流业诚信规范和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主动践行诚信经营理念,自觉抵制各类失信行为,鼓励监督举报失信行为,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提升物流业诚信文化软实力。
九、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物流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逐步减少和取消前置性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部门拟订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在运输、仓储、配送、代理等物流各相关领域,探索改革“以罚代管”的监管方式,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减少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推动政府部门守信践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探索开展实施成效的后评价工作。对依法与企业签订的物流相关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措施。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鼓励物流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采集、评估、标准制订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行业协会要积极指导和组织会员单位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物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主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组织信用建设方面的培训,培养物流从业者的诚信意识,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诚信示范企业。
十一、开展专业物流领域信用建设试点
选择冷链物流、危险品物流、汽车物流等条件相对成熟的物流领域开展信用建设试点,探索信用信息采集分类、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分类监管和行业诚信自律等内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通过专业物流领域的试点为全面推进物流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十二、加强物流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
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要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研究推进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物流相关部门加强本行业的信用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地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本地区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标准委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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