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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下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折算系数见附件1。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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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5-3-13)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5-7)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6)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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