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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2)
  七、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折算,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对各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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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docx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411/P020141125606731510671.docx
附件3.docx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411/P0201411256067316100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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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5-3-13)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5-7)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6)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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