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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4)

  39.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40.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1.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未成年人及其现任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42.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3.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范围。

  44.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侵害人有本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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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2014-7-31)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10-23)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2013-5-6)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0-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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