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发布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完善裁量基准和指导行政执法提供参照。

  第十九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执法岗位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邮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邮政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邮政行政执法证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风纪监督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执法纪律情况和着装、仪容、风纪、举止、执法用语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章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目的、对象、要求、内容、时间、方法和步骤等。

  第二十五条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专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依照本办法适时组织专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调查活动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出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举报后认为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不当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七日内立案调查,或者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

  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监督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二条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的,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立案调查,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六)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七)责令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第三十四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开展调查活动时,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一)违法决定终止行政处罚调查的;

  (二)违法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3-3-1)
·关于全面推进邮政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邮政局(2014-11-13)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4-8-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