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
拟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第八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提出申请。一次申请多项许可范围的,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五) 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六) 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八) 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
(九)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 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
(十一) 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应当明确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