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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

  拟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第八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提出申请。一次申请多项许可范围的,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五) 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六) 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八) 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

  (九)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 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

  (十一) 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应当明确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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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26)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3)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12-13)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铁路局等(2016-12-21)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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