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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铁路基础设施是指场站设施、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铁路设备设施的总称。

  (二)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设立并开展运输经营的铁路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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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26)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3)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12-13)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铁路局等(2016-12-21)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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