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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系统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将行政审批标准、程序等同时移交,并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督促衔接落实。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素质和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落实经费保障。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深入开展执法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国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7.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办事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四)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

1.推动全系统全行业树立法治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宣传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课程学时(学分)不得低于学习培训总学时(学分)的20%,推动全体干部职工系统、完整地学习掌握卫生计生法律知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规范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将法律知识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

2.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有效解决,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五)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推进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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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11-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8-2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8-2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8-21)
·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15-3-13)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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