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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501/t20150113_294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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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12-31)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4-3)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3-8-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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