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与项目一同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省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对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省级以下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五条 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区外,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省后两年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省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省份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各省份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和教育部分配各省份资金的依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