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下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省份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和教育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2/P0201502023298924955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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