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
(二)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事故预防、事故整改、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不断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保险公司应积极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将其作为实施差别化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者实行优惠保险费率,对失信者相应提高保险费率。
(三)加强数据分析与共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根据需要依法提供监管信息。保险公司要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提升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支持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开发特色产品,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机制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投保企业发生食品安全损害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保险公司在获知保险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第一时间展开事故查勘与处理,积极参与事故救助。
(二)完善事故鉴定手续。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设定食品安全损害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投保企业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手续,以便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三)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索赔,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使保险理赔更加快速、便捷。
七、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保险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到位。食品安全办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激励约束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企业投保。将企业是否投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作为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企业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企业投保情况。
(三)加强引导督促落实。加强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保险案例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增强企业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推动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摸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规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实践支撑和决策参考。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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