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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5)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武警总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气象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涉外事务组。由外交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洋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检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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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12-31)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4-3)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3-8-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1-4-1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20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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