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3)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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