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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3)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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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1)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1-30)
·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5-4-2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 / 国务院办公厅(2015-5-19)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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