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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4)
  11.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率先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2.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五)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13.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动与内陆口岸通关协作,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津冀两地港口一体化,在优化港口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两地港口间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依托亚欧大陆桥连接功能,完善多式联运体系,增强对沿线国家及地区转口贸易服务功能,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14.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机遇,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聚集国际资源要素的能力。通过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促进京津冀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增强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集散功能。加强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各类资源合理高效流转。鼓励三地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形成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促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15.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探索京津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开展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作,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配置。
  16.构筑服务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优势,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积极发展科技金融。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针对区域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试点。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规定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联合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推动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强化激励,吸引领军科学家、企业家、归国创业人员等高端人才,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进一步简化签证等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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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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