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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5)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天津市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调整试点内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五)建立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天津市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率先在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具备条件的,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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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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