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

  (二)项目筹资。

  养老项目的资本金来源含政府补助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借款人非货币资产等。资本金占比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足部分可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三)还款来源。

  公司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自由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性收入、借款人自身拥有的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等。

  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自由现金流,包含但不限于养老床位的租赁收入、各项养老服务的收费、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或租赁)收入等。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应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一般不超过3年。

  (五)信用结构

  充分利用借款人、担保人、项目自身、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方的有效资源构建信用结构,可采用资产抵押、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等合格担保方式。

  完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客户在国家开发银行建立监管账户等。

  四、操作流程及双方职责

  (一)项目开发。

  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可填写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说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拟申请贷款额度以及享受政府各项补贴和优惠情况等,并报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对符合国家政策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当地重点支持范围且可以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融资范围的养老项目,当地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推荐。

  (二)评审及审批。

  国家开发银行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纳入评审计划、完成评审工作和审批程序,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并给予业务指导。

  民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判断当地养老市场现状和趋势,必要时共同对部分项目现场调研,并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三)信贷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本息回收、贷款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对项目实施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同时推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合作机制

  (一)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动机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作为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和工作联络,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开展项目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 /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2012-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12-1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7-30)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6-7-13)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