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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2015〕132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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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4-2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5-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5-20)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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