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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2015]133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5-5-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4-2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5-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2)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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