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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5-6-1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3-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6-9)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2016-6-24)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20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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