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5)
海域政策。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完善海域管理政策措施。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加强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加强用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制定用海工程和围填海建设标准,明确海拔高度、污染排放、防灾减灾等要求,对用海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科学划定海水增养殖区域,控制近海养殖密度。严格控制河口行洪区、重点增养殖区域建设用海。沿海地区或海岛大规模风能建设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海域影响。
环境政策。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发建设。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加强物种保护,新建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相关规定。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严格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二)规划实施与绩效评价。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财税、投资、产业、海域和环境等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会同海洋局加快监测评估系统建设,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1.我国传统渔场
2.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4.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
附件1
我国传统渔场
序号 渔场名称 序号 渔场名称
1 辽东湾渔场 27 闽中渔场
2 滦河口渔场 28 台北渔场
3 渤海湾渔场 29 台东渔场
4 莱州湾渔场 30 闽南渔场
5 海洋岛渔场 31 台湾浅滩渔场
6 烟威渔场 32 粤东渔场
7 威东渔场 33 台湾南部渔场
8 石东渔场 34 东沙渔场
9 石岛渔场 35 珠江口渔场
10 连青石渔场 36 粤西及海南岛东北部渔场
11 青海渔场 37 中沙东部渔场
12 海州湾渔场 38 海南岛东南部渔场
13 连东渔场 39 北部湾北部渔场
14 吕四渔场 40 北部湾南部及海南岛西南部渔场
15 大沙渔场 41 西沙西部渔场
16 沙外渔场 42 西、中沙渔场
17 长江口渔场 43 南沙西北部渔场
18 江外渔场 44 南沙西部渔场
19 舟山渔场 45 南沙中西部渔场
20 舟外渔场 46 南沙中部渔场
21 鱼外渔场 47 南沙中北部渔场
22 鱼山渔场 48 南沙东部渔场
23 温台渔场 49 南沙东北部渔场
24 温外渔场 50 南沙中南部渔场
25 闽外渔场 51 南沙西南部渔场
26 闽东渔场 52 南沙南部渔场
附件2
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序号 保护区名称 所在地区
1 三山岛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辽宁省
2 双台子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辽宁省
3 海洋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辽宁省
4 大连圆岛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辽宁省
5 大连獐子岛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辽宁省
6 秦皇岛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河北省
7 昌黎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河北省
8 南戴河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河北省
9 山海关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河北省
10 月湖长蛸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1 崆峒列岛刺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2 长岛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3 海州湾大竹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4 莱州湾单环刺螠近江牡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5 靖海湾松江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6 马颊河文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7 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8 黄河口半滑舌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19 灵山岛皱纹盘鲍刺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20 靖子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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