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6〕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推进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我局对《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国海规字[2008]430号)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国海法字[2009]8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国海规字[2008]430号)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国海法字[2009]834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6年9月13日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在履行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时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海洋局机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管理,两机构在履行其他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海洋局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作为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组织编制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编制《国家海洋局公报》;
(四)负责受理、协调办理和回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协调、监督机关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指导、监督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指导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和处置社会关切;
(十)承担国家海洋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提供便民服务;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正、便民、开放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制作、获取并保存政府信息的国家海洋局机关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依申请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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