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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十一条 过渡期后,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抽审制度,加强对租用行政办公用房支出的专项审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过渡期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自2018年起,按年度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国家局成立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适用本办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受委托代管的专业性行业协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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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5-9-7)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2016-12-19)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2017-11-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7-12-11)
·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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