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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规定,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附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doc



附件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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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5-7)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8-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7-14)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4-1-28)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2011-10-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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