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规定,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附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doc
附件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 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二)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
(三)其他省(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 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八条 从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表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表2),按程序上报至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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