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4年第53号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3.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7)
·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2)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2012-6-26)
·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9)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1-3-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2-24)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9-8-28)
·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11-6)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5-3-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2015-3-20)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5-7)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