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
(二)每年2月10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四)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整理、汇总和分析,据此核定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重,确定各省(区、市)是否完成相应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形成报告并提交至财政部。
第九条 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交车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控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条 城市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和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_ 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
填报人:_ _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_ _
序号 车牌号码 车牌
颜色 上牌日期 车辆型号/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商标 车长
(毫米) 车辆类别 是否属于
推广车型 购置发票
是否真实完整
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__ _______
填表说明:1.本表由城市公交企业填写,统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2.“上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准;
3.“车辆类别”分为以下几类: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其它;
4.“是否属于推广车型”是指申报车辆的车型是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由申报系统根据填报车型自动判断。
附表2: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_ 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
填报人:_ _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_ _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