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3)

  1.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2.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3.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借入款项”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

  4.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5.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6.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负债”科目,贷记“其他负债”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6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通过原“暂付款”、“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国债转贷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过原“暂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 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毕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在清理期内,相应资金收支通过“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附表: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件下载: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511/P020151116586757056264.doc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7)
·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5)
·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0)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 财政部(2016-6-2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