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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3)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因运输原因分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少于3个月。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由韩国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1);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以及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韩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征税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韩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韩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韩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产地证书应当由韩国授权机构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者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具有签名以及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应当与韩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合;
  (三)以英文填制;
  (四)具有不重复的证书编号;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地资格的依据;
  (六)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者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船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韩国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应当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
  (二)要求韩国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向韩国海关提出对韩国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
  (四)与韩国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海关在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韩国原产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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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5-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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