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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2)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负责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封存并加盖封存章后,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随同档案资料一并送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并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详见附件2)。迁入地税务机关查收后,应将《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返回迁出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递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详见附件3)后,应于当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在3日内主动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敦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四、具体业务操作
  (一)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
  2.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
  3.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
  4.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2.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
  3.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附件:1.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
     2.税源户移交签收单
     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9127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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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8)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9)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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