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九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二)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各保监局负责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并应遵循“精简范围,集中管理,考审分离,统一方式”的原则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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