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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相关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5-2-9)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5-8)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4)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1)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6-25)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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