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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6号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28日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四)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八条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监察员应当逐级晋升,不得越级。
  第十五条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
  第十六条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应当填写《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晋升中级监察员,并由审查部门或者单位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复审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高级监察员数量应当控制在监察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初级监察员和中级监察员变更类别的,延续原级别。高级监察员变更类别时未申请保留原级别,或者申请后未获批准的,转为所变更类别的中级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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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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