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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3)
  (一)监察员依照本规定完成持续培训;
  (二)监察员执法工作考核合格;
  (三)监察员岗位与监管专业相符;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未能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审验即为不合格。
  未按期审验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监察员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验的,由其所在部门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延期至理由消失后一个月内进行审验。
  第三十八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况的,两年内重新符合审验标准的,可以发还证件。
  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况的,调查结束,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或者受到的警告处分解除并恢复执法岗位的,可以发还证件。
  第三十九条高级监察员审验不合格的,变更为中级监察员。
  第四十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监察员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转借、涂改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三)因违反本规定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四)未按期审验、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导致监察员证自行失效的;
  (五)监察员证自收留之日起两年内,仍不符合重新发还条件的。
  对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的人员,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建议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四十一条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经人事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其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管理,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应当注销监察员证的,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名单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四十三条民航局定期对监察员证进行清理和销毁,并公布被注销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民航监察员证样式
     2.各类别监察员职责
     3.民航监察员证申请表
     4.民航监察类别英文代码
     5.民航监察员证编号方法
     6.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
     7.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
     8.民航监察员年度培训情况报表
     9.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10.民航监察员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11.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4/t20160419_2015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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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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