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3)
  制作《民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和监察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监察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再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期限已届满等情形要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避免造成当事人损失;无法完全避免损失的,应采取可能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民航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查;
  (二) 经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制作并送达《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的,还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解封(退还)物品清单》。
  第三十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六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行政机关或者监察员在行政检查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该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能按时完成检查计划且无合理理由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及监察员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致使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监察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或因上级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而导致执法行为中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六)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建议的;
  (八)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九)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自查报告未完整、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 / 交通运输部(2016-4-13)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28)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8)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6-3-28)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28)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