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4)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六)自行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该许可证持有人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八)或(十二)款,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处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同时废止。附录
  本规定术语解释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通用航空企业使用三十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
  石油服务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地至后勤保障基地间开展的人员物资运输以及空中吊装、空中消防灭火、搜寻救援等飞行服务活动。
  直升机引航使用民用直升机在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水员的飞行活动。
  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紧急施救患者而进行的飞行活动。
  商用、私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使用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空中游览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以起降点为中心、半径40千米的空域内载运游客进行观赏、游览的飞行活动。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以民用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活动。
  人工降水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使用民用航空器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以促进降水的飞行活动;或利用飞机向地表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以促使冰雪融化的飞行活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5-13)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2012-12-11)
·关于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12-25)
·关于通用航空飞机进行灾后疫情防治有关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 民用航空局(2008-5-17)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8-1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