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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教党[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为推动四种形态在高等学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高等学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2.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高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3.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4.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对于党委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5.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6.加强谈话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谈话主要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涉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建议学校党委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7.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对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8.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学校党委纪委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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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教育部(2016-7-2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6-10-26)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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