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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外国专家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国专家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十八大以来,随着科技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到新境界。根据形势需要,为加大力度引进国外优秀人才智力,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和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和管理,在2006年《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基础上,我们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11月3日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引进国外高水平人才和智力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和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形成国际化学术团队,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高质量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111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需求,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优势特色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研究机构或世界一流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名海外顶级学术大师以及一大批学术骨干,与国内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相互融合,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重点建设100个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基地,努力取得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四条 “111计划”以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以下简称“111基地”)建设项目的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服务需求、科教融合、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由两部门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为:
  1. 制订“111计划”的整体规划、战略布局;
  2. 审核确定“111基地”建设名单和资助经费等。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联合组成“111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1. 制订并发布“111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2. 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111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111专委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5年一个聘期,可连续聘任;
  3. 对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111专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4. 负责“111基地”建设立项;
  5. 负责推进项目的执行和检查经费的落实;
  6. 组织对“111基地”的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111专委会”受“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委托,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 对“111计划”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2. 负责计划项目的评审;
  3. 对各“111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验收评估。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111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获得“111计划”资助的高校应加强学科创新引智工作力量。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111计划”遴选范围包括中央高校和地方高等学校。具体申报资格与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条 申请本计划的“111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科基础:
  依托学科应为国内一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有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
  2. 人员构成:
  (1)应聘请10名以上海外人才团队,其中包括:1名以上国际一流学术大师,5名以上高水平学术骨干;或成建制10人以上国际一流海外团队。
  (2)国内人才团队10人以上,其中包括5人以上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拔尖人才。
  3. 人员条件:
  (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研究机构任职或受聘于世界一流学科的教学科研岗位,与本学科有良好的合作研究基础。
  (2)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对中国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国际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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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6-10-26)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2016-8-3)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教育部(2016-7-29)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教育部(2016-6-16)
·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2016-5-13)
·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201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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