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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5)

(四)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95.拓宽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96.建立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97.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加强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98.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99.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00.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合理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10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102.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03.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4.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5.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稳定和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106.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网信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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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2-18)
·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9)
·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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