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18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刘 杰 于 光
电 话:010—62086573 62086885
传 真:010—62083094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 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 试点城市的评定
第五条 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
(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条件保障不断加强。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省(区、市)内位于中等以上水平。
(三)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在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