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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6]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专项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能力建设五年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安监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是安排安监专项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五年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实际需求等,制定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安监专项支持的方向和重大项目。
第三条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有关要求,根据能力建设五年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安监专项主要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其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项目依托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建设。
第五条安监专项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以下的煤矿安全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监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监项目)。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做好重大项目和煤监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工作;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做好安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审批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参考评估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条重大项目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三章煤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煤监项目由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根据能力建设五年规划,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在批复文件时明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煤监项目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四章安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安监专项投资规模明确年度补助安监项目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内容,并印发通知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安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论证。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完成后,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联合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对同意投资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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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6-7-15)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5-26)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2016-4-20)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2-16)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5-5-19)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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