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6]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专项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能力建设五年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安监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是安排安监专项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五年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实际需求等,制定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安监专项支持的方向和重大项目。
第三条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有关要求,根据能力建设五年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安监专项主要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其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项目依托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建设。
第五条安监专项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以下的煤矿安全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监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业务保障单位专业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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