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做好重大项目和煤监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工作;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做好安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审批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能力建设五年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参考评估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条重大项目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三章煤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煤监项目由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根据能力建设五年规划,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在批复文件时明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煤监项目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四章安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安监专项投资规模明确年度补助安监项目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内容,并印发通知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安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论证。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完成后,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联合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对同意投资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五章投资计划审核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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