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五章投资计划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的效果等内容,并附项目批复文件、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编报,编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从2017年开始所有投资计划都利用重大项目库进行编报。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安监专项年度投资规模以及重大项目、煤监项目和安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资需求,统筹研究下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当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应当各项建设手续完备,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尽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安监专项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有关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职责,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项目依托单位、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稽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挤占、挪用、转移,或者违反规定以其他方式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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