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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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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6-5-3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土资源部(2016-1-1)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2015-4-1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14-11-24)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24)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6-12-6)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2017-5-1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8-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8-24)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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